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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内退后应聘新单位年薪10万 为讨欠薪打官司

2016-05-23 09:21:53  来源:福州晚报
  

  □法官说法

  只存在劳务关系 无法获得赔偿金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认为,当前,因经济下行,造成一些企业停产,存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重新再就业的现象。这些人员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常常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从原单位内退后到新的用人单位上班,在未领取退休金之前,双方关系应为劳动关系。

  但在劳动者办理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双方关系转为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关系时,无权向新的用人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退休老人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最后,应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劳动合同外,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法官提醒老年朋友们:应视自身健康状况谨慎考虑是否出来工作,在受雇时应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选择适合的工作。否则出现伤害事故,法律难以给“造假者”以周全保护。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用工单位也应完善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既是为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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