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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内退后应聘新单位年薪10万 为讨欠薪打官司

2016-05-23 09:21:53  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三双重劳动关系被辞退 诉求赔偿获支持

  周先生于1976年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岗位为钻探中级工,1997年办理病保,月工资为1648.4元,并由地质大队发放工资至今。地质大队至今有在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为其缴交相关社会保险和在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交医疗保险。

  周先生因病长期请假在家休息。2002年2月,他与连城县某行政单位签了一份临时人员聘用合同,受聘于该单位工作,合同有效期从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他继续在这家单位上班,但双方未再签过书面聘用合同。

  2013年11月,该行政单位辞退周先生。周先生认为这家单位的辞退行为违法,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去年将对方告上法庭。

  这家单位在庭审中辩称:周先生与行政单位之间从来没有建立书面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只是劳务关系。自1976年7月起至今,周先生与地质大队一直存在劳动关系,现每月仍然领取1648.4元的工资,地质大队依法为其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至今。行政单位与周先生之间形成的只是劳务关系,因此解除劳务关系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并不提倡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全日制劳动关系视为违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只是确认前一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否认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周先生在与地质大队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从事门卫工作,接受对方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应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就辞退原告的原因举证证明合法,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该院判令连城县某行政单位支付周先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2万元,并支付他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报酬计5万多元。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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