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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内退后应聘新单位年薪10万 为讨欠薪打官司

2016-05-23 09:21:53  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二退休男子冒名上班 猝死后公司要担责

  张某已过退休年龄。为顺利就业,他冒用比他年龄小很多的小刘的证件,以小刘的身份来厦门务工。

  张某冒充小刘,与厦门某服装公司签了劳动合同。2012年底,他在一服装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工作半年后,他突然猝死在洗手间。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但因张先生家属拒绝尸检,随后尸体火化,致使他的死因无法查明。

  服装公司在事发后支付给张某家属5万元。张先生家属主张:他系因过劳致死,服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除已支付的5万元,还应赔偿83万元。遭拒后,张先生的家属于去年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

  服装公司辩称,公司只和小刘签过合同,未聘用过张某,张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且张某是猝死,未经尸检,死因不明,不能证明与工作有关。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冒用小刘身份在服装公司工作,但不能根据张某冒用他人身份就否认其与服装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雇员受到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在本案中,因家属拒绝尸检,从而导致张先生是否因工作原因致死无法查明。基于他已过退休年龄,却仍谎报年龄受雇于服装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猝死发生后其家属拒绝尸检,对主要证据的不能提供承担责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电子监控技术普及的今天,服装公司因未能发现其员工在公共场所极为异常的举动,丧失了给予死者最后帮助的可能,丧失了挽回张某生命的机会,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该院最终酌定服装公司负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2万余元。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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