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实施居住证制度 持证人可望参加居住地中高考
2016-05-21 09:13:43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朱毓松
我省居住证拟提供11项基本公共服务、7项便利
持证人有望参加居住地中高考
20日起,《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办法施行之日起,我省不再发放暂住证。
符合三条件之一可申领居住证
草案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居住地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并提交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需重新签发居住证,居住年限自签发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居住证持有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日期。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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