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楼市库存“榕七条”出台 少建或不建安置房
不再新建公租房
少建或不建安置房
在推进商品房与保障房对接方面,《意见》明确,不再新建公租房,采取租赁补贴形式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少建或不建安置房,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比例力争提高到75%。
梳理商品房库存和征迁安置项目清单,分别搭建市区和各县(市)商品房、安置房对接服务平台和选房平台,促进购房者、征迁安置户和商品房对接。
解读:
新政对打通库存商品房与安置房、保障房转换通道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去年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比例67.8%的基础上,力争提高至75%,鼓励被征迁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安置问题。
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
已出让未开发的可转型
为合理优化土地供应,市本级和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和市场预期,科学制定国有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严格控制商务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量。严格限制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改变使用功能及改扩建,规划、国土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属地园区工业企业改扩建申请的筛选、排查,严格对改扩建项目的把关,严禁对非增加工业产能项目的改扩建审批。
各县(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按下列意见执行:
(一)不得再供应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
(二)已出让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转型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其中,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商务办公项目用地,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的,不包括以下情形:已对外销售的项目(若宗地内含多个分地块,其中未销售的地块由规划道路及河道等与已销售地块自然分割,对已销售地块不造成影响的,在符合其他要求前提下,该分地块项目允许用途变更);位于两江四岸一线的建筑和闽江北岸二环路以内项目。
允许已出让未开发的商业、办公项目用地经协商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同意解除合同之日为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与原成交价择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解读:
新政支持已供地未开发非住宅房地产项目转型,着力于化解市本级和七县(市)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解决非住宅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面临的销售下滑问题。
商业、商务办公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应以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基准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评估新、旧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新用途土地价格按评估价与最近一年该县(市)区相同土地级别公开出让最高成交价孰高确定,旧用途土地价格按评估价与原成交价孰低确定,并以二者差价拟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上述结果应经评估确定补缴的土地价款,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严格限制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改变使用功能及改扩建,尤其是不得改为目前市场较为饱和的非住宅等项目。
促进集中式商业分隔销售
《意见》指出,要切实防控市场风险。认真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促进集中式商业分隔销售。
认真梳理在建待建房地产项目,明确风险项目评判标准,排查风险项目清单,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原则,积极引导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防止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造成项目“烂尾”。
协调金融部门适当放宽高层建筑封顶放款的条件,参照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发放按揭贷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承担化解库存主体责任,建立房地产库存情况月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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