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证12年24次延期 退休教授起诉住建部门
2 已废止的条例是否仍适用?
福建省住建厅出庭人员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此案中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03年取得,因此仍然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龙岩市住建局重申前者理由,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原告律师朱孝顶认为,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但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征收条例》已废止前述条例,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已不再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龙岩市住建局的原拆迁管理职能已被撤销,在跨越2011年1月21日的当次延期许可结束后,住建局不能再依据已被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延长拆迁期限。
原告方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公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张树义教授及该校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卞修全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孙丽岩副教授依据此案出具的《专家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该项目拆迁期限一旦届满,则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已废止的法律规定,再行许可延长拆迁期限。意见书同时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意在以合法征收取代饱受诟病的拆迁许可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因此,若允许《拆迁许可证》无限期地延长,则势必变相助长强制拆迁行为。
3 所诉延期行为是否合法?
龙岩市住建局出庭人员称,该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依龙岩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在有效期内做出答复并同意延长拆迁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公告中虽然引用拆迁期限时间上存在笔误的瑕疵,但不影响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原告代理律师邹义认为,该许可证最初的登报公告、延期许可显示的截止日期均非《房屋拆迁许可证》上的日期,之前一系列行为的违法性,决定了本次拆迁期限延长行为同样违法,应予撤销。
朱孝顶律师也称,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授权,而龙岩市住建局没有向法院提交其具备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职权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没有证据,因此无权作出该行政行为。
(记者 怀若谷 发自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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