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12-09 09:31:53 来源:福州日报
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福州人大网以及《福州日报》上刊载,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宣传。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七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责任编辑:黄新锦】
您看完此新闻的心情是
-
鼓掌
0人 -
愤怒
0人 -
开心
0人 -
难过
0人 -
惊讶
0人 -
恐怖
0人 -
点赞
0人 -
蜡烛
0人
相关新闻
- 福网推荐
- 社会
- 时政
- 天下
- 口腔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

















15岁,正青春!
疫散云开 福建等你
火车站北广场打车难
马来西亚老人来榕寻亲
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绿化福州将有这些动作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
夫妇拍到30多场龙卷风
林锦:尽心服务居民
黄勤贵:履职为民
刘用辉:当好人大代表
游雄峰:助力企业发展
中山路开街 彰显福州千年历史文化底蕴
王思聪炮轰黄子韬
轩轩节目表现引争议
杜海涛身价竟上亿了
冯绍峰率员工看球
中国歼字系列战机盘点
圆明园的“真容”
平潭夜空“月晕”奇观
福州武警特战队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