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拟由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明年年初召开的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登录福州人大网(www.fzrd.gov.cn)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填写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传真或者寄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3377803
传真:0591-87115530
电子邮箱:fzrdfgw@sina.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古田路40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350005
三、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9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政党、军事机关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结合代表议案、立法建议及调研情况,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与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十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项目的调整。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急需立法的项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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