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12月1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
新《条例》的出台迈出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重要一步
李川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福州市城乡规划工作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解决。新版《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立法规范规划行政审批,推进规划管理精细化迈出科学规划重要一步。
首先,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本次《条例》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条例的第一总则,将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纳入规划区统一规划管理;强调了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镇、乡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其次,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强化城乡规划统一性和完整性。在城乡规划的制定方面,进一步规范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以立法规范促进规划科学编制。重视城市设计,加强了中心街区、广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滨海滨江的重要景观地带等城市环境风貌的引导和控制,着力凸显福州山水风貌特色和文化底蕴。
第三,规范规划行政审批,推进规划管理精细化。如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对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规划的品质化。第三十九条对个人住房修缮加固和改建情形的规定,体现了规划管理的精细化。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维护城乡规划权威性。《条例》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需考虑上层次规划修改或者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条例》中特别明确了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条件和程序,如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种情形,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严格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控规动态维护的程序。
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关乎百姓福祉。《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强化规划统一性和完整性,维护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助力福州城乡发展上新台阶有着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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