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汽车“三包”实施以来 全省收到投诉900多件
福州新闻网11月28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旭)昨日,省消委会召开全省汽车疑难案例研讨会。据了解,自2013年10月汽车“三包”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消委会收到的汽车类投诉900多件,主要分为合同约定类和质量售后类两大类。“商家口头承诺”成纠纷焦点。
“合同约定类投诉共499件,其中订金、意向金的纠纷和商家强制收取保证金、金融调查费、挂牌费等费用,两项投诉共计近300件。”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投诉时经常提到“销售员保证”或“商家口头承诺”,到最后都变成了纠纷的根源和焦点。
“解决这类问题的第一步就需要能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汽车购买合同。”省消委会相关人士称,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车辆出厂日期、交车时间、颜色、具体版本、关键零配件的性能指标。如果违约,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谁来赔、怎么赔、赔多少、什么时候赔等方面。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质量售后类投诉共400件,“不履行售后承诺或三包义务”、“反复维修、长时维修、二次伤害”是最主要的问题,分别出现了120件和115件。其中,矛头直指设计缺陷的质量投诉,容易陷入“持久战”。案例回放:雪佛兰新车有划痕
陈先生称今年9月18日在马尾福建华骏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雪佛兰4S店订购了一款汽车,合同中约定9月30日提车。合同签订后,陈先生立即支付了5000元订金。9月24日该公司销售人员打电话告诉他,车辆出厂日期是2015年1月。陈先生明确回复不要1月份的,因为距离生产日期过久,车辆容易存在隐患。
之后陈先生多次要求调换3个月以内的新车,若无新车就退回订金。9月30日华骏公司销售人员通知陈先生到场验车,陈先生到场后发现商家提供的仍是2015年1月生产的。同时,陈先生还认为该车刹车盘及车胎磨损,外表有多处划痕,不是新车,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商家称在销售过程中已明确告知符合消费者要求的车辆是于2015年1月生产的,而且消费者已明确表示同意接受1月份生产的汽车。针对消费者提出的所谓以旧充新,销售方认为新车在露天位置放置,一个月就会出现各种生锈现象,而划痕是由不同的客人在看车的时候留下来的。
经过调解,销售方退还了订金。
省消委会汽车专业委员会专家称,目前界定新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销售方在销售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瑕疵。此案中,新车存在瑕疵且无告知,消费者有权解除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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