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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老人阻止行窃被伤害致残 见义勇为未获认定

2015-11-11 09:59:08  来源:检察日报
  

  英雄终获赔

  对于重审判决结果,刘国庭不服,以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赔偿金应增加赔偿3.4万余元,残疾生活补偿费应补偿18.8万余元等为由,再次提起上诉。

  针对其上诉理由,公交公司答辩称,刘国庭左耳耳聋构成十级伤残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不是公交公司提供服务行为导致刘国庭受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与此同时,公交公司也提起上诉,认为对于鉴定意见中无法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应当根据举证原则确定法律责任,推论左耳耳聋系本案事故外伤所致是错误的,刘国庭的临床症状不符合外伤性耳聋发病过程。刘国庭受伤完全是由于和他人发生纠纷所造成,属于公交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本案审理的是合同之诉,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原审将残疾赔偿金纳入实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刘国庭对此答辩称:自己被打事实清楚,耳朵受伤与被打有因果关系。自己被打后,公交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导致小偷无法查找,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国庭作为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国庭因被案外人击打受伤,不属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情形,故公交公司称刘国庭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受伤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交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刘国庭在受伤前存在左耳耳聋现象,刘国庭在受伤后就诊中陈述左耳听力下降,故刘国庭因外伤导致左耳耳聋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审认定刘国庭左耳耳聋因外伤所致并无不当。

  法院指出,刘国庭主张公交公司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对于残疾赔偿金,原审已经依照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判决赔偿,刘国庭主张增加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并未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对此也不予支持。

  日前,淮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中帆)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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