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老人阻止行窃被伤害致残 见义勇为未获认定
受伤致残,为讨医疗费上法庭
过了年,刘国庭感觉鼻部疼痛加重,复诊发现鼻骨骨折。他先后去了三家医院就诊,住院两次,治疗费花了5000多元。刘国庭认为自己做了好事,受伤遭罪也就认了,但自己下岗多年,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看病的费用难道也要自己承担吗?他觉得这笔花费,应该有个说法。
刘国庭首先到派出所询问,派出所告诉他小偷没抓到,派出所也没有办法解决他的医疗费,但提出事情是发生在公交车上,可以找公交公司协商解决。来到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提出刘国庭受伤是小偷击打所致,公交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不过,公交公司建议他向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获取奖励弥补损失,于是刘国庭又找到淮安市公安局,要求进行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但因见义勇为认定条件严格,又没抓住小偷,未被认定见义勇为。
四处碰壁之后,刘国庭决定走法律途径。2012年10月,他将公交公司告到淮安市清河区法院。
诉讼过程中,刘国庭也一直在进行治疗。除鼻骨骨折外,他还感到左耳听力下降,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耳聋”,检查结论为左耳混合型耳聋。刘国庭认为,正是公交车上这一拳造成他左耳耳聋残疾现状。为此,他申请伤残鉴定。2013年3月,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刘国庭因外伤致左耳外伤性耳聋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鼻骨骨折不足评残;左手手指病情基本稳定,无需二次手术治疗;休息期限60日,营养期限45日。
在法庭上,刘国庭叙述了事发过程,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十项费用,共计9.3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刘国庭因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赔偿。同时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理由是在前几次就诊中,刘国庭均未提到左耳受伤事实,而在事隔100多天后,才在就诊中称左耳听力下降。从他的病历来看,第一次、第二次都无此症状。鉴定意见未对外伤耳聋原因作出分析说明,刘国庭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击打一拳与外伤性耳聋有直接关系,所以该意见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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