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新规 剑指“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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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新规 剑指“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10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内部人员过问 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剑指时有发生的“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
现象:“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时有发生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但在实践中,内外部干预过问案件的现象,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充当诉讼掮客,在法定程序之外为当事人转递材料,引见办案法官,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等,导致“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问题时有发生。
省高院制定两个实施细则,正是回应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盼,也是为全省各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司法机关审判和执行人员拒绝干扰提供“防弹衣”、“保护盾”。
划线:这些“红线”不可越
两个实施细则明确了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
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中,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列举了15项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越权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人为控制立案、结案,以及在保全、执行、鉴定、评估等过程提出具体要求等行为。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第二条也明确了过问案件的涵义,即干预案件、违规打听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等,第十四条更是详细列举了六种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
另外,“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执行法院以外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规定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非因履职、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不得受邀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将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直接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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