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商征集“霸王条款” 对不平等条款说“不”
【霸王条款2】 托运物品损毁灭失 最高只赔500元?
泉州市某货运站,在其托运单上注明:“玻璃、陶瓷、工艺品等易碎物品,本货运站不承担破损责任”;“所托运物品损毁和灭失的,按照运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运站应对玻璃等制品易碎的风险有明确认识,承运合同订立后,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货物安全完整地到达目的地,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条款中限定最高赔偿额,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312条违约赔偿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以及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3】
旅行社安排酒店 单房差旅客自理?
泉州某旅行社,在与旅客签订的《散客旅游合同》中规定:条款1“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地震、暴风雪、罢工、交通延误、景点经营变化等)导致游客滞留或变更行程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仅配合协助安排!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若因此导致游览景点减少,仅退还门票差额(赠送景点不退费)”;条款2“酒店住宿多为双人标准间,不提供自然单间,不提供房间内加床,如产生单房差由客人自理”。
律师点评:
条款1中,交通延误、景点经营变化一般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本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对于台风、地震、暴风雪、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第67条风险分担的规定,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
条款2中,包价旅游合同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补齐单房差价增加了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
《旅游法》第7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因而,因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
所以,该旅行社的上述两个条款,均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海都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苏晓晖 姚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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