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急需资金高息向朋友借款 无法按时还款被诉
案例二:
高息借出多笔钱
本息偿还起争议
家住鼓楼区的林先生因承接外地的一工程项目急需资金,陆续向朋友徐女士借款。双方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均为打印后填写,有关借款利息部分均约定“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3%,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3份借款分别为:2012年5月24日,借款额为20万元,借期至2012年9月24日。2012年6月12日,借款额为18万元,借期至2012年9月12日。2012年7月14日,借款额为10万元,借期至2012年9月28日。
2012年11月18日,林先生向徐女士出具手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兹向徐女士借款1.5万元,用于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借期暂定6个月,利息按每月2%计息。截至2012年12月欠利息共1800元。”
同日,林先生向徐女士出具《欠投标费及欠利息》,载明:“本人于2012年5月24日、6月12日、6月28日向徐女士借款48万元,已还利息费用计3.72万元。截至2012年11月初,尚欠利息4.08万元加复利4896元,共计4.5696万元。2012年7月份,欠徐女士投标费1.33万元,截至2012年11月产生利息1995元。”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延期借款协议》,上面约定,延期借款金额总计48万元,仅用于指定工程项目,债权人有权从该项目进度款中直接收回本金及利息。
此外,林先生和徐女士之间还存在多笔款项往来。
后因林先生无法按时还款,徐女士持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借条》、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材料,于去年将他告上法庭,讨要借款本息。
庭审中,林先生承认自己曾多次向徐女士借钱,但同时辩称:徐女士在借钱时,将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而借条上仍要求他写本金总额,导致他得到的实际借款数额比借条上所写的少得多。因此,应以实际借款额计算本息。另外,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应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延期借款协议》,徐女士持有林先生向其出具的《借条》、《欠投标费及欠利息》原件,可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
关于借款本金,徐女士主张应按合同确认的金额计算本金,林先生则认为应按实际转账支付的借款金额为准。法院认为,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是债权人的重要权利凭证。本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于2012年12月18日确认了借款本金的数额,因而可认定徐女士已收到林先生按合同支付的款项。另两笔小额借款也有徐女士提交的《借条》和《欠投标费及欠利息》原件为证。因此,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以及借款期间等均应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为准。
关于借款利率,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当事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林先生归还徐女士的款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应视为归还本金。林先生归还的本金应先抵充先到期债务。
据此,该院判令林先生限期支付徐女士借款本金34万多元及其利息。
一审宣判后,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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