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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5万赔偿款丈夫怒告妻儿 法院认为属个人所有

2015-09-16 10:47:07  来源:海西晨报
  

  法院判决

  15万为丈夫一人财产

  阿芳称,早在阿民受伤前,为了开店,就向其公公借款3.2万元。后来,为了阿民治疗,还向亲友借了3.65万元。阿芳所说的得到了亲友们的证实。但受伤前的3.2万借款,阿芳公公称是为了日常开支。

  湖里法院认为,阿民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属于其个人所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芳理应在收到款项后转交给阿民。阿芳在阿民受伤且一直没有工作的情况下,为阿民的治疗和日常生活需要向亲属借款,符合阿民的利益,阿芳用赔偿款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因阿芳与其公公对3.2万元陈述不一致,不得以阿民的赔偿款偿还。法院认定,3.65万元借款从赔偿款中扣除。同时,法院驳回阿民要求小立偿还15万的诉讼请求。

  最终,经湖里法院判决,阿芳应返还阿民赔偿款11.35万元。

  法官说法

  哪些是共同财产

  哪些是一方财产

  湖里法院陈法官介绍,本案是近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受伤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阿芳应将15万赔偿款返还阿民。

  据介绍,除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外,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均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几类财产才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别是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了明确只归一方的)等。

  夫妻一方的财产被用作共同花销,若闹到离婚境地,共同花销还得夫妻共同承担,非该财产所有方得补上共同花销的一半,返还予财产所有方,如,丈夫一方财产30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30万中10万被用作共同花销,妻子应向丈夫返还5万元。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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