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家门口烧纸钱“烧坏”电梯 物业也要担责
海峡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陶小莫/图)业主在家门口烧纸钱“拜神”,结果燃烧温度过高,引爆消防喷淋头,导致电梯损坏。这种情况,物业要不要担责?近日,海沧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物业官司。
去年年初,家住海沧一住宅小区的陈先生在家门口烧纸钱,由于燃烧温度过高,导致自动消防系统启动,其中一个消防喷淋头爆裂并整个脱落,喷淋头连接的水管立即出水。消防水直接喷射至地面,并涌入电梯,结果导致电梯损坏,无法运行。
事发后,物业公司多次上门要求陈先生赔钱修缮电梯,但始终未果。
后来,为保障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不得已先行维修。但是,陈先生一直拒绝返还电梯的维修费。近日,物业公司无奈之下为此状告陈先生。
庭审中,陈先生主张,消防喷淋头在案发当晚不是喷水而是直接爆裂,导致消防出水量过高。从消防喷淋头爆裂,到最后喷淋头故障排除,有4个多小时的时间,其间物业公司迟迟没有对大量出水问题进行解决,处理出水问题不及时,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小区楼道公共区域烧纸钱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导致消防喷淋头出水,与电梯进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但是,消防部门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消防喷淋头的工作状态与《使用说明书》写明的工作原理不相符,物业公司维护的消防设施存在问题与电梯的损失也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物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对电梯维修费承担60%的责任,陈先生承担40%的责任。由于电梯损坏造成的损失9720元物业已先行支付,因此,陈先生应支付3888元给物业公司。
法官说法
业主“闯祸”,物业可能也要担责
法官分析说,物业公司对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日常的维护管理,二是公用设施遭受损害时的及时处理。
即使是业主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造成公共设施的损害,如果物业公司对损害后的处理存在不及时,或损害的发生与物业公司维护管理的其他公用设施有关联性,那么,物业公司也应当在过错比例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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