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与样板间差距大 女业主拒收房状告开发商
案例二:园林景观未到位 业主拒收房
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在楼书、沙盘、海报上大力宣传其开发的位于仓山区三叉街的一处在建商品房项目。王小姐看后十分动心,特别是对宣传广告上所写的小区精美的外墙装饰、孔雀景观喷泉、泰式风情园林、实景泰式凉亭、百米林荫大道、楼顶花架等特别感兴趣。
2010年10月,王小姐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向开发商购买一套总价为171万多元的在建商品房。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王小姐使用,否则王小姐有权拒绝接收及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合同附件中约定:“双方均同意该商品房的状况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凡出卖人就本项目的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所作楼书、户型折页、模型、样板房、广告等,以及向买受人送达的刊物、信函等宣传文件、资料等,仅供买受人了解本项目之用,不作为交付标准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所有资料以政府最后批准文件为准。”
签约后,王小姐付清了购房款。在交房期限届满前,开发商就通知她收房。王小姐到场看后很失望,认为开发商擅自改变外墙材料,售楼时承诺的园林景观、车位等设施均未到位、消防未经验收合格,明显是在欺骗自己,因此拒绝收房。
王小姐认为:楼书、沙盘等广告宣传内容均构成要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开发商既然没做到,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解称:该楼盘项目仅存在消防瑕疵,不影响使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外墙由面砖改涂料不影响诉争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另外,《合同补充协议》已明确与房屋相关的宣传资料仅作为了解项目之用,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总之,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开发商通过楼书、沙盘、网络宣传资料及售楼小姐介绍等方式向王小姐所作的涉及景观喷泉、园林、凉亭、林荫大道、楼顶花架、车位等宣传仅是要约邀请,并非买卖合同内容。王小姐要求确认开发商在这方面存在欺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同时认为,鉴于诉争房屋所在的建设项目在消防设施方面确有瑕疵,且此为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王小姐因此耗费大量精力,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王小姐违约金1万元,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小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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