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与样板间差距大 女业主拒收房状告开发商
福州新闻网9月3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核心提示:时下,开发商为了吸引市民“眼球”,尽快卖出房子,在广告宣传上下足了功夫,其中有不少宣传大打擦边球,甚至完全是空头支票,比如:宣称“地铁就在家门口”,实际上政府部门只是有此规划意向;宣称“距离五四路市中心仅10分钟时间”,实际上是指车程,而且还必须是在没有红灯和堵车的情况下。
市民若听信广告,买房后发现上当受骗了,能找开发商要求退房或索赔吗?
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近期我市法院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精装房与样板间差距大 女业主状告开发商
2012年,家住仓山的谢女士无意中看到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散发的楼盘广告。该广告声称:拎包即住,温泉入户,酒店管理,高速高铁,养老度假;每平方米5188元起(含每平方米2000元的精装修及电器等)。她十分动心,实地参观了永泰这个楼盘的样板房。
2012年3月20日,谢女士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每平方米6608.64元的单价和41万多元的总价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3.43平方米的住宅。
合同签订后,谢女士依约交付了购房款。2013年12月30日,开发商通知她收房。谢女士到场看后很不满意,认为开发商所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及双方所签的合同不符,根本达不到其承诺的交房标准,因此拒绝收房。
此后,她多次要求开发商按照她认为的交房条件及“样板房”进行整改,但对方并不同意。在此情况下,谢女士于去年底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完成承诺的交房条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该公司认为自己所交付的房屋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不需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于谢女士主张的诉争房与广告宣传不符的问题,也是没有根据的。开发商在其房产广告的尾部通常标有免责条款“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或“具体以实物为准”等内容。该广告内容只能视为要约邀请,系发布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双方在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广告的内容作了明确的修正约定:“出卖人对本项目进行宣传的所有相关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广告内容并非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永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女士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已就交付条件与期限、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接等进行了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前,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谢女士所购买的房屋于2013年1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同年6月经消防验收合格,因而该房屋已经具备了约定的交付条件。在交接过程中,谢女士以该房屋在精装修方面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该房,致使双方未能完成交接。
法律上规定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也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购房者只有在所购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才可以拒收。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就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进行了违约责任约定,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负责在合理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整改,但相关整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和房屋的正常交接。
谢女士在未经具备资质的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主张房屋在装修方面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缺乏证明力,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了严重影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认定诉争房屋在开发商通知交房时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谢女士不同意收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院同时认为,谢女士提供开发商所作的宣传、广告材料证明对方所交付的房屋未达宣传、广告载明的条件,但依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这些宣传材料不能作为合同依据,因而她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该院最终驳回了谢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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