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应聘后“爽约” 被判赔付违约金1万元
2015-06-02 15:26:33 来源:宁德晚报 作者:陈健
又是一年“毕业季”,眼下不少面临择业的大学生为能够在工作上有更多的选择,纷纷往返于各类招聘会上。殊不知,如果毕业生贸然在招聘会上与企业签订有关就职的法律文件而不能履约,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违约责任。近日,霞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大学生小苏因不诚信的违约行为,被法院判决赔付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应聘承诺书约定违约赔偿金
2014年1月21日,在参加完招聘会后,大学毕业生小苏向福州某公司出具了《应聘承诺书》,承诺在其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与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约手续,并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若逾期未办理,小苏愿意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时间一晃而过,当年夏天,大学生小苏已顺利毕业,但一直未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也未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因双方交涉未果,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苏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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