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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被扣8天停车场竟要收400元 司机质疑乱收费

2015-05-29 08:43:13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朱加良
  

  地税局:

  违规使用发票

  将调查停车场

  昨天下午3点多,海都记者到佳茹停车场走访,发现招牌上写着“万鑫停车场”,显眼位置均没有张贴停车费收费标准。一名中年妇女称,停车场和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拒绝接受采访。

  随后,海都记者从龙海市地税局获悉,这家停车场最早的名称是万鑫停车场,但没办税务登记证,经税务机关督促,他们以“龙海市九湖佳茹停车场”的名称办理,发票也都以佳茹停车场名义购买。

  经初步查询,佳茹停车场开给刘先生的发票都是去年的。按规定,3个月内,经营者已向税务机关购买且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到地税部门缴交。地税部门表示,佳茹停车场违规使用应缴交而未缴交发票,他们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今天,工作人员会到佳茹停车场调查处理。

  交通执法部门:

  停车场擅收钱

  协调今日退还

  漳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陈大队长介绍,刘先生开的小货车的确是该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查扣的。直属大队并没有固定委托佳茹停车场保管查扣的违章车辆,当时是临时上路执法,被查扣车辆一般就近找停车场停放。

  他说,执法人员当初交代停车场管理人员,到时再和大队结算查扣车辆的相关停车费,没想到停车场管理人员擅自向车主收费。

  陈大队长表示,他已协调停车场管理方于今天内向刘先生退还已收取的400元。刘先生货车被查扣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由停车场和直属大队直接结算。

  律师:

  扣押保管费用

  要由部门承担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海龙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如果行政机关违规收保管费,或者行政机关变相通过停车场等第三方违规收费,市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纠正,退还相关费用,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维权。

  (海都记者 朱加良 林深圳)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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