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调整亲属间投靠落户政策 取消投资落户政策
(四)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母亲(家庭户中被投靠方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除外)落户,但不得从家庭户一方迁至集体户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且其父母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除外。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父母均属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和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未满18周岁子女因父母离婚的,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离婚证;投靠抚养方落户的需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五)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其子女户籍均不在我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父母在我市市区或本县(市)辖区范围内无子女户籍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并出具证明。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子女有随迁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关系证明。
其中,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不受“父母身边是否已有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落户的其他子女”的限制,可办理随父母落户,但需户主到场签字同意。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六)儿媳或者女婿投靠公婆或岳父母: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儿媳或者女婿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儿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户籍证明函》;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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