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调整亲属间投靠落户政策 取消投资落户政策
2015-05-08 07:14:26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程明
福州新闻网5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和市政府2014年第22次常务会议精神,市公安局近日就市外迁入户口条件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亲属间投靠
户口迁移政策
(一)夫妻投靠:除被投靠一方户口在家庭户中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和在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等)外,其余均可申请相互投靠。
被投靠一方属单位集体户的,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一方应先将户口迁入合法固定住所后再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应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一方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并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被投靠方属于单位集体户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可以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成年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证明;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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