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花设计遭客户和前员工合伙仿制 作者获赔30万
【案例2】
木雕遭网络侵权 工艺大师告电商
高级工艺美术师黄泉福的木雕作品,也屡遭侵权。他于2005年创作完成的雕塑美术作品弥勒佛《吉祥如意系列》、《招财进宝系列》、《皆大欢喜系列》等雕塑作品,均取得了版权登记。
黄泉福创作的弥勒佛形象雕塑《皆大欢喜系列》具有独特的造型和细腻的创作手法,其造型以表现“人和”为题材,充分展现了弥勒佛像的超脱宽容的寓意、态度,具有极大的独创性和美感,赋予弥勒佛全新的形象和造型,在业界深受好评。
但去年,电商陈某在未经黄泉福准许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与黄泉福创作的作品相似的“弥勒佛”木雕工艺品,并在网站上标注,其同时也生产了上述工艺品。被黄泉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
泉州中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美术作品制作的难易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解读:
近几年,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本案系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缩影。对利益的追求,驱动新兴技术和行业的发展,但不断的纠纷将困扰和妨碍行业发展。司法保护的任务,不仅在个案的定纷止争,更要通过案件的裁判,明晰规则,规范和引导技术发展,终极目标则是在保护权利与促进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当前网络经营市场尚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很多经营行为有待规范。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网络环境中的竞争关系、竞争形态及相关的利益平衡表现得更复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已不仅是坐堂问案,而是采取各类积极举措,动员力量化解矛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什么是著作权?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来源:百度百科)
(海都记者 韩影 通讯员 蔡崇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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