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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花设计遭客户和前员工合伙仿制 作者获赔30万

2015-04-14 09:51:24  作者:韩影  来源:海峡都市报
  

  【案例1】

  客户、前员工合伙

  仿制牡丹系列陶瓷

  福建工艺美术大师、福建陶瓷艺术大师郑某婷,在德化经营一家陶瓷研究所。其创作的《牡丹系列》、《牡丹系列二》,以及16寸实心黑牡丹等作品,深受业界好评,并取得版权登记。

  2013年以来,郑某婷发现,其创作的牡丹系列瓷花陶瓷作品,在市场上被大量仿制出售。而涉嫌侵权的,都曾和自己有过瓜葛。

  一个是合作商李某武,经营两家陶瓷公司的他,曾向郑某婷订货,发出过437件订单。另外,李某武赶在郑某婷之前,就对牡丹系列装饰摆件,申请了外观专利,还对两个牡丹花样的镂空捏瓷系列,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还有陈某玉等3人,他们曾是郑某婷研究所的员工。陈某玉等人离职后,李某武开始向他们发出订单,生产涉案的瓷花产品。

  泉州中院认为,郑某婷经营的研究所,是《牡丹系列》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郑系作者,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李某武及其经营的两家陶瓷公司,曾多次向郑某婷订购牡丹瓷花产品,而陈某玉等3人,原系郑某婷员工,并从事瓷花作品制作。上述各被告均存在接触到郑某婷作品的可能,且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已违反《著作权法》,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成品、半成品,同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郑某婷经济损失30万元。六被告很快上诉,但被省高院驳回。

  法官解读:

  本案不仅涉及著作权权属问题,还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冲突问题。

  李某武的著作权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的时间,早于郑某婷著作权登记时间。但经法院引导举证,根据郑某婷提供的出版物及参展的书面、视听资料等一系列证据,认定郑某婷的著作权形成在先。又因被告曾与郑存在雇佣关系、合同关系而有接触可能,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因本案的示范效应,德化法院受理的另两案被告,也与郑某婷达成和解协议,签订《作品许可使用生产合同》。司法的态度,应以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为出发点,在法律适用中体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的立法精神,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作品权属和权利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规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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