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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告于正抄袭案二审 于正称琼瑶没有资格告他

2015-04-09 10:14:07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琼瑶有没有资格告于正?

  琼瑶和于正之间的侵权纠纷上演连续剧。

  虽然一审法院已判决于正等5被告给予琼瑶高达500万元的赔偿,并停止播出《宫锁连城》剧,但于正等5被告不服判决,全部提起上诉。昨天,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双方你来我往,激辩9个小时。于正一方提交了他们认为至关重要的证据—称《梅花烙》的著作权已经转让,琼瑶已不是著作权人,遂不是该案的原告适格主体。那么,琼瑶到底有没有资格告于正侵权呢?

  新证据一

  于正:《梅花烙》著作权已转让

  琼瑶: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

  昨天9时40分,庭审正式开始。于正等5名上诉人的8名代理人,在上诉席上坐成了两排。和一审时一样,琼瑶和于正本人并未现身庭审现场。

  一上来,于正的代理人就拿出了一份新证据,并称这份证据“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琼瑶的诉讼地位问题。“这份证据是昨天下午4点半刚从台湾地区传真过来的,已经经过台湾的公证。”于正代理人称,这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本案涉案作品《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从这份材料来看,琼瑶只是《梅花烙》的作者,而著作财产权却归案外第三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这可以说明,《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已经完全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也没有审查,造成了错判。”

  基于这份新证据,于正等5名上诉人一致认为,在《梅花烙》创作完成后,权利发生了转让,其所有著作权财产权,包括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已经不在琼瑶名下,而是归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不具有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资格。换句话说,就算《宫锁连城》构成侵权,也应该由怡人传播公司来起诉。

  针对于正一方提交的新证据,琼瑶代理人回应称,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已经过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证据来自台湾,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进行公证后才能使用。”

  针对上诉人称琼瑶不是该案的原告适格主体,琼瑶代理人表示,在案件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并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我们不认为这是二审新证据,甚至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求。”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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