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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儿子反对并拒绝赡养 法院:不得拒赡养

2015-04-05 09:08:37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4月5日讯 年近六旬的陈某早年丧偶,一个人既当爹又当妈地将儿子拉扯大。儿子成家后未与陈某住在一起,只是偶尔回家看看父亲,给点生活费。

  陈某经人介绍准备与另一位已离婚多年的刘女士结婚,却遭到儿子儿媳的激烈反对,称如果陈某再婚则断绝父子关系。陈某执意结婚,儿子再也不过问父亲的事情,不仅不给生活费,甚至连父亲生病住院也没去看过。陈某因生病负债累累,无奈之下只得起诉儿子。经法院多次调解,陈某儿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再也不干涉父亲的婚姻自由,也愿意每个月支付赡养费和医药费。

  案例点睛: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老人再婚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卢净)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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