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患癌男子病亡 省肿瘤医院因延误诊断判赔8万余元
2015-03-27 09:33:58 来源:海峡都市报
海峡都市报讯 从2010年开始,厦门男子因患癌多次在福建省肿瘤医院接受治疗,不幸的是,男子在2013年去世。经鉴定,男子去世虽与该医院的治疗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在为该男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延误诊断,医院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0%。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医院赔偿男子家属8万余元。
法院查明,刘某辉因患“食管胸中断溃疡型低分化鳞癌”,于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4日,第一次在福建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施行了手术。此后,多次在福建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但患者还是不幸于2013年9月11日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由于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在刘某辉第一次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癌变组织与正常组织接触,从而引起多发种植转移,最终导致刘某辉于2013年9月11日死亡。
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审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并于2014年7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刘某辉的死亡与福建省肿瘤医院没有因果关系。但鉴定还认为,刘某辉从第四次住院病历记载,院方术后未给予刘某辉做病理切片检查。根据B超检查提示,应进行肿瘤切片病理检查以明确诊断及治疗。由此可见,福建省肿瘤医院在刘某辉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延误诊断,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0%。
法院判决福建省肿瘤医院赔偿原刘某辉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合计845131.77元的10%,即84513元。
(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会文)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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