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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患者入院7天未手术死亡 家属曾组织30人献血

2015-03-24 09:14:57  作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病历没写未手术原因

  案件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双方协商,最终确定由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分析认为:根据辅助检查,杨先生就诊时有明确急诊的手术指征。医方心血管内科会诊意见:手术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上级医师查房多次交代“患者夹层动脉瘤有随时撕裂风险;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积极完善术前检查、配血,限期手术”。医院充分告知病情危险性及尽早手术治疗原则,患方进行了签字,要求积极抢救治疗,并积极配合术前准备。杨先生住院达7天,医方仍未实施手术;在病历中没记录推迟手术的原因、术前准备的进展程度及告知杨先生未手术的原因,医方存在不足。

  杨先生于2012年1月14日零点50分经积极抢救近两小时无效,丧失了手术治疗的机会。

  法院认定医院担责20%

  关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杨先生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指出,杨先生的家属要求积极抢救,同时配合医院完成了献血量。杨先生入院后,时有发烧、心肌缺血损伤,不利于手术和增加了他随时发生危险的因素。杨先生于住院后7天仍未实施手术治疗,与医方在术前准备欠积极有关,医方存在不足。

  同时,杨先生入院后病情进一步恶化,为临床治疗和手术带来了困难,其自身所患疾病的危重性及疾病的演变是导致死亡的根本性原因。

  综上,医疗过失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值为10%,责任程度为轻微,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以及有关病历等证据可证实,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充分告知了患方病情危险性及尽早手术治疗原则,患方进行了签字,要求积极抢救治疗,并积极配合术前准备。但是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未实施手术,病历中没记录推迟手术的原因、术前准备的进展程度及告知患方未手术的原因,存在不足。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上述不足与患者的死亡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比例确定为20%。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赔偿杨先生的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组织人员献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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