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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2015-03-10 10:11:47  作者:陈丽娟  来源:海峡都市报
  

  闽南网3月10日讯 今后,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规定的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县(市、区)政府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乡镇、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各审批环节不超10个工作日。

  日前,泉州市政府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将执行新规。

  城镇规划区内 符合条件可翻建

  根据通知,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规定的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县(市、区)政府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乡镇、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

  今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区域分成两种情况:在城镇规划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危旧房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计划,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对于短期内(5年内)未能纳入成片改造的农村村民住宅,各级不得以属于镇区规划范围或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简单搞“一刀切”,限制农村村民翻建自有住房,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批准就地翻建。

  与此同时,各级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还将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土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工作,在实施成片改造和审批翻建时,一并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合法手续住宅用地问题。

  城镇规划区外,在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将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聚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今后,各县(市、区)将把村庄规划实效性提升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一律不得以未编制或修编规划为由,不予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申请。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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