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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电影票不能退? 泉州发布网络违法经营案例

2015-02-05 09:12:38  作者:李秋云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影城推电影票团购 “不得退款”条款违规

  工商人员提醒,参与团购时,应留意商家是否利用霸王条款、行业潜规则等来免除一些责任。

  去年7月,泉州市区一家影城在某知名团购网上,以优惠的团购价出售电影票。然而,影城在服务条款中加了“本次团购,一经售出,不得退款”等规定。换句话说,不管消费者出于什么原因,哪怕是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影城违约,消费者都无权要求退款。

  工商认为,这一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享受“网购七天可无理由退货”、依法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等相关权利,属于霸王条款。为此,该影城被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8000元。

  销售手机傍名牌 网店被罚两万多

  一直以来,网络平台售假问题都很受关注。工商人员告诉记者,一些网店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打起擦边球,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

  去年3月,永春一家贸易公司通过网店,以每部200多元的价格销售标有“M”图案+“MOTOROLV”商标标志的手机。消费者如果不懂商标或者稍不留心,就会把这个标志当成“MOTOROLA”(摩托罗拉)。但等到到货后就会发现,这些手机却不是摩托罗拉生产或者授权许可生产。

  工商认为,该网店是典型的“傍名牌”商标侵权。在随后的调查中,工商发现,该公司为了虚构销售数量和售后好评,花1524元,通过雇朋友下假订单发放空邮包、购买他人快递单号等形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到案发时,该公司已虚构574条的交易记录,实际售出102台。

  最终,工商对该公司处以26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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