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解读②:终身问责擦亮问责利剑
本报记者 孟祥夫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党内问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将已有14种问责方式调整为7种,实现纪法分开
在已有各类问责条例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而《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指出,以上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
同时,在回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时,《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实现纪法分开,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如涉嫌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处理。
党的工作部门也要承担问责责任,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是《条例》传递出的重要信息。为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压下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就必然离不开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作出问责决定。然而,当某个党组织或领导干部需要被问责时,究竟该由谁来作出问责决定?
对此,《条例》第八条指出:“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同时,《条例》进一步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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