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解读②:终身问责擦亮问责利剑
问责典型问题要通报曝光,终身问责让责任人“跑不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第九条对问责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此外,《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起草组有关同志表示。
针对《条例》规定是否有些过于原则的疑问,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作出了授权规定。《条例》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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