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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村户籍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2015-01-08 15:54:19  作者:蒋巧玲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新华网福州1月8日电 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今日,记者从福建省人社厅获悉,为完善城镇化建设下养老保险的衔接,福建省近日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将按城镇户籍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根据规定,可纳入参保接续人员的为持有《居住证》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参加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接续人员),向城镇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基数按福建省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基数执行,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此外,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从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新华网见习记者 蒋巧玲)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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