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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本月起将被记录

2021-07-01 09:44:22  来源:新福建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规定所称“说情打招呼”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各种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的行为。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1、领导干部存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要求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2、干涉、影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干涉、影响标段或标包合理划分的;

  3、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干涉、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结果的;

  5、干涉、影响异议处理的;

  6、其他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的行为。

  规定明确,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填写“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本项目所属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处理。监督部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的,应向该监督部门的上级提交记录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接收流转处置办理工作机制。

  规定还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规定全文如下:

  《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说情打招呼”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各种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中领导干部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不得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一)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要求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二)干涉、影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干涉、影响标段或标包合理划分的;

  (四)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干涉、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结果的;

  (六)干涉、影响异议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的,不属于“说情打招呼”情形。

  第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填写“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本项目所属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处理。

  监督部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该监督部门的上级提交记录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接收流转处置办理工作机制。

  属于监督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不属于监督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监督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的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条 监督部门收到记录表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材料,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完整、妥善保存,处理后所有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转交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材料转交时应当注明去向,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不如实记录,对领导干部诬告陷害被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性质为非国有企业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由监督部门约谈其相关责任人,对其开展的各项招投标活动进行重点监管。不如实记录,对领导干部诬告陷害被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六条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按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因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减轻、免除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游笑春)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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