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逐步限制牟利打假 维权案件九成为熟面孔
2017-06-19 17:07:30 来源:沈阳晚报
近日,网络流传最高法办公厅给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一份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有人解读认为,“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打假行为”。这份答复意见是真是假?职业打假人又将何去何从?
职业打假人爱到大型商超打假
6月17日,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对此展开调查发现,意见确实存在,但全面叫停职业打假却是一种误读。这份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基层法院和工商部门遇到职业打假时可参与借鉴。
现状:职业打假出现“井喷”现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予以确认,或发现商品过期,消费者均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十倍赔偿。
2013年,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被解读为肯定了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从此,知假买假现象急剧增多。而这些维权案件中,九成都是熟面孔,因此,这些人被称为“职业打假人”。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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