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煤田地质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丁宝军受贿案
原标题:“老资格”局长的蜕变之路
2014年6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丁宝军作出一审判决,丁宝军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人民币。丁宝军未提出上诉。
经查,丁宝军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代理、工程承接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共收受贿赂312万元人民币、2.5万元购物卡,接受礼金2.6万元人民币、10.4万元购物卡。
在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工作30年后,丁宝军从一名普通的办事员成长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在本该大有作为之际,却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最终滑向贪腐深渊。
作风霸道 看重权位
1983年7月,21岁的丁宝军从安徽一所专科学校毕业,被分配到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队任办事员。由于他勤于钻研、工作踏实、业绩突出,得到了组织的认可,先后任科长、劳动人事处副处长、劳资教育部副部长、部长。2002年7月,40岁的丁宝军担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至2013年3月案发。丁宝军在这里一干就是30年,他也从当年的办事员变成了局领导。
30年,让丁宝军成了单位里的“老资格”,在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位上就干了11年。他在熟悉的工作环境里,积累了深厚的人脉,对于各种有求于他的人,只要他认为信得过、放心的,哪怕违反原则,也会刻意维持好彼此间的关系,并使这种关系长期化、稳定化,进而结成利益同盟。此时的丁宝军正处心积虑地建立着日后能为他谋取利益的人脉资源关系网。在这个关系网里的人说:“丁局长真是好领导,仗义、关心下属。”
可是,当丁宝军面对与其切身利益无关或在工作中与自己意见相左的同事时,态度就截然不同了。当上局领导后,丁宝军刚参加工作时那种严谨谦虚的态度没了踪影,取而代之的是自我膨胀、狂妄自大。有一次局里开党委会,由于意见不合,刚进局领导班子不久的丁宝军就与比他年长的党委副书记发生言语冲突,在会上差点打起来。
“他虽然脑子聪明,心思缜密,但为人强势,不大合群,下去调研时,很少带分管部门的负责人一道,喜欢独来独往。”曾与丁宝军共事的同事说,丁宝军自认为资历深、能力强,在经营管理方面是行家,说话分量重。随着职位的升迁,丁宝军对单位一些重大事项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对分管范围内的事项,更是“说一不二”,而且十分看重权位。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当时在局领导班子里排第二的丁宝军在办公室翻阅着文件,发现排名在他之后的班子成员已传阅过此文件,立刻面露不悦,旁边的工作人员慌忙解释说:“因为您外出不在,这个文件又比较急,所以才把文件先给其他领导传阅了。”丁宝军对权位的过分看重,由此可见一斑。
工作中,丁宝军经常越过中层,一竿子插到底,凡事都要他说了算。他分管经济工作后,要求撤销运营部,以便直接干预到具体项目的操作。令工作人员印象深刻的还有一件事: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下属的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部分房地产项目不是在合肥或外省大城市,而是在丁宝军的老家宿州市,拍板前,丁宝军并未和其他班子成员商量,具体事项也都由他安排,这种做法让其他同事疑惑不解。
由于丁宝军长期分管经营管理、法律事务、规划发展、后勤等工作,所管理的事项多,任何一个细小环节,如果制度上出现漏洞,都会让别有用心之人寻得可乘之机。丁宝军自然不会放过唾手可得的“好机会”。
在这种欲望的支配下,丁宝军开始将权力作为利益交换的筹码,权为己所用、利为己所谋,做事不讲规矩、不讲原则的情况越来越多。为谋取非法利益,他觉得此前精心建立的关系网到了该发挥作用的时候,并认为这种关系牢固可靠、不易被发现。
小节失守 防线崩溃
“我认为人的价值观要不断变化调整,个人价值除了体现在工作业绩上,体现在对国家、社会、人民的贡献上,还应体现在金钱上,于是就有了多搞点钱的想法,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开始非法敛财,收受别人的钱物。”案发后,丁宝军这样剖析自己思想蜕变的过程。
2005年春节前,时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队长的吴某某为了和丁宝军联络感情,安排人员送给丁宝军3000元红包以表心意,丁宝军几番推辞后,就收下了。此后,吴某某在2006年、2008年、2012年春节,分别送给丁宝军1张1000元面值的合肥百大集团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安排人员送给丁宝军5000元现金。
该局下属安徽蚌埠机电技师学院院长赵某某为了和丁宝军搞好关系,从2003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都送给丁宝军数额不等的购物卡,共计2万元。丁宝军一一笑纳。
“起初,我对下属单位过年送的钱物不敢要,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但自2005年以后,下属单位送的钱、购物卡基本都敢收,开始还有些担心害怕,时间长了就习以为常了,有时自己安慰自己,这是社会普遍现象。”丁宝军这样忏悔。
贪官在滑向腐败的过程中,多数会经历一个心理变化过程,丁宝军也不例外。刚当上副局长的那几年,丁宝军对下属单位送的钱物,思想上表现为“不敢收”,行为上表现为基本能“拒收”。 但时间久了,特别是2005年以后,他思想上放松了警惕,行为开始放纵,大胆闯红灯、踩红线,认为下属单位送的“小钱”是小事、小节,殊不知就是这样所谓的“小钱”通过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慢慢累积成了“大数额”。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丁宝军认为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人之常情,都是些“小钱”,可是贪腐之路正是从这人情往来的“小钱”开始,贪欲如同决堤的洪水,已难以遏制。
2005年以后,丁宝军总感觉自己资历老、对单位的付出多、贡献大,不捞点、不占点太吃亏。丁宝军“说服”自己后,自然也就变得心安“礼”得、坦然受纳了。
2005年3月,丁宝军在分管局办公楼和单位住宅小区的道路、绿化、景观等工程时,在图纸变更、签证过程中给予承建商合肥某公司负责人谢某某“特殊关照”,使得原本500万元的合同价款,实际工程结算款最终变更为1000多万元,使增项增量价款达500多万元。
获利颇丰的谢某某为向丁宝军表示感谢,2005年,他分三次送给丁宝军20万元现金。从2005年到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谢某某都会去看望丁宝军,每次送上2万元至3万元不等。后来,谢某某承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合肥基地二期两淮豪生大酒店的园林景观工程时也得到了丁宝军的“关照”,他分别送给丁宝军10万元、5万元现金和价值约8800元人民币的奥运纪念币一套。
丁宝军正是利用自己分管范围内的事项、手中掌握的资源,在给人方便之后大收“好处费”,坦然接受别人的“感谢”。
处心积虑 心存侥幸
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丁宝军接到省纪委通知他去谈话的电话后,躲进办公室的卫生间,锁上门,匆忙将手中的两张字据撕碎扔进马桶,随着“哗”的一声,旋转的水流带走了碎纸屑,他如释重负地走了出去。那两张字据上究竟写了什么让丁宝军如此慌张地去销毁?这要从他分管省煤田地质局法律事务工作说起。
2006年6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公开招聘常年法律顾问,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某某报了名,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丁宝军与有关人员研究,同意江某某为局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原本不相识的丁宝军与江某某从此有了交集。
江某某为感谢丁宝军在工作上的关照和支持,提出只要是他代理的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案件,就从他所获得的代理费中拿出30%“感谢”丁宝军。
听到提议后的丁宝军显得有所顾虑,毕竟之前收受的都是“小钱”,而且是下属单位逢年过节打着人情幌子送的红包。面对如此直白的拿提成建议,丁宝军显得很谨慎。江某某看见丁宝军有些犹豫,立刻说:“我就是干法律工作的,保证你绝对不会出事。”
丁宝军听见江某某信誓旦旦的承诺,也就顺水推舟同意了。况且,他认为这钱只是一些回扣而已,和其他贪官相比,自己没拿多少钱,又没有直接损害单位的利益,自己为人小心谨慎,这钱天知地知、江某某知自己知,只要双方结成利益同盟,外人怎会知晓,这么有把握的事,绝不会东窗事发。
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丁宝军先后通过此方式,共收受江某某给予的“好处”累计260万元,其中包括65万元现金、一套价值195万元的写字楼。
2010年,江某某代理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下属安徽两淮置业有限公司与中盐安徽盐化集团北京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获得代理费650万元。
依照之前约定,江某某应从其所得代理费中拿出195万元送给丁宝军,但此次金额巨大,考虑到直接支付现金不安全,在征得丁宝军同意后,江某某用此款为丁宝军在合肥新天地广场购买了一处写字楼,面积248.06平方米,总价170万元,余下的25万元用于该写字楼装修。
在购房过程中,丁宝军考虑到他的身份不方便出面办这些事,就委托江某某帮其看房选房、签订购房合同等,至于决定是否买、买什么样的房子以及位置、面积、价格等,都是江某某到丁宝军的办公室向丁汇报,在征得丁的同意后才办理。
2010年6月的一天,为使丁宝军放心,江某某到丁宝军办公室给他打了一张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到丁宝军人民币195万元,该款用于购买合肥新天地广场702室写字楼,待房屋交付使用后,再支付房租。”江某某签上名字后,将借条交给丁宝军,后者看过之后就收下了。
2011年4月的一天,江某某再次到丁宝军办公室给他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大致内容为“195万元用于购买新天地广场702室写字楼及装修,产权属于丁宝军,之后会将产权过户到丁宝军名下,以10万元年租金租给安徽??律师事务所办公,租期10年,之前借条作废。”江某某在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丁宝军看过之后也收下了。两人费尽心机,一边是江某某总算将钱“安全”、隐蔽地送出去了,另一边也让多疑的丁宝军心里踏实了。
但就是这份承诺书,让丁宝军听到可能要被调查的风声后备受煎熬,担心因此留下确凿的证据,让他的贪腐行为败露,也就有了之前撕碎字据扔马桶里冲走的那一幕。
丁宝军的这种纠结心态在与安徽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交往时,表现尤为明显。陈某某曾对丁宝军提出,若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将他公司原厂区220亩土地高价收购,事成后送丁宝军200万元好处费,丁宝军当场拒绝。后陈某某又说,可以用一起做工程的名义送给丁宝军之子,丁宝军还是没答应,只是在与陈某某吃饭、会面的时候零星地接受过几万元不等的现金及一些土特产。有时候丁宝军会先客气一下,然后让陈某某将这些“意思”存放在煤田地质局下属酒店前台,而后亲自去取,或者让妻子与陈某某约好地点去拿。
2011年,安徽省纪委调查宿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张治淮一案。此事对丁宝军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了一些影响,他担心会受到牵连,于是将陈某某在当年春节送的5万元现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退还给了陈某某,又将陈某某于2011年中秋节送的1万元购物卡,通过陈某某的弟弟退还,而此前、此后陈某某送的钱、卡,他都如数收下。
丁宝军在收钱收物的心理上,总是表现得瞻前顾后、小心翼翼,行动上总是自相矛盾、欲盖弥彰,这复杂的心理过程和行为表现,难掩其内心深处对金钱的渴望与贪婪。丁宝军在违纪违法之初就采取了一些掩盖罪行的所谓“高明”手段,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2011年12月,因为调查一起案件,北京某司法机关多次找丁宝军、江某某谈话。2012年,丁宝军担心事情暴露,两次与江某某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江某某再次向丁宝军保证,无论谁找他调查,他都不会把给丁宝军买写字楼的事透露出去,让丁宝军不要担心。
江某某在接受调查之初,就将与丁宝军的交往交易和盘托出。丁宝军自认为缜密的权钱交易,很快曝光在调查人员面前。此时的丁宝军,悔恨已晚,等待他的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链接@办案者说:
为官,当知敬畏
从工作初期的严谨谦虚,到刚成为领导干部的严于律己,再到“三观”错位大肆敛财,丁宝军的腐化蜕变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信念丧失、心理失衡、私欲膨胀,思想的转变让丁宝军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当上局领导之前,丁宝军一度积极进取,严格要求自己,升任局领导以后,他的心理开始失衡,认为自己资格老、对单位贡献大,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他虽然也有“不敢收”、“拒收”的情况,但慢慢有了松懈和麻痹思想,从逢年过节收礼品、礼金等“小钱”开始,到苦心经营人脉圈大肆敛财,潘多拉魔盒一旦被打开,一发不可收拾,他已完全不把法规纪律放在眼里,作风霸道,逾越红线,腐化堕落的思想深深渗透到他的生活、行为、作风中,以致越陷越深,待到醒悟时,已不能自拔。
丁宝军的“蜕变”,制度监管缺失也是外部原因之一。从2002年7月担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他一直负责经营管理方面工作,分管法律、规划发展处、局后勤服务中心、局房地产项目、下属大酒店等,所管理的事项众多,且都是膏脂油多的肥缺,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制度漏洞,或者执行制度不到位,都给丁宝军以可乘之机,而他也正是借助于此中饱私囊,大敛其财。
古人云:“心有所敬,行有所循;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丁宝军的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党员领导干部要对权力、对法纪常怀敬畏之心、常存戒惧之意,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要时刻明晰权力的“边界”,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规定行使权力,不超越“边界”、不恣意妄为、不逃避约束,防止因一念之差打开贪欲之门。
此案还警示我们,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优化制度设计,防止“牛栏关猫”,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对身处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干部,不仅要压担子,还要严格监督管理,这才是真正的关心爱护。(记者 尹健 张璐 李雪原)
忏悔录
灵魂深处少约束 胆大妄为跌深渊
我的违纪违法行为是严重的,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重托,愧对领导和组织。我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纪守法,我却知法犯法,目无法纪,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给党的形象抹黑。回想起这些腐败行为,我感到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无地自容。
我作为农民的儿子,曾积极要求上进,奋发作为,严格约束自己,自觉按父母、老师和组织的要求去做,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刚参加工作时,自己曾发誓,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在自己的岗位上干出一番事业来,直到当处长后,对自己总体上要求还是严格的,不敢有丝毫放松,但随着当上局领导特别是最近几年,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总认为自己这些年来,对单位的付出较多、贡献较大,也该放松放松自己了,对自己要求不那么严了,未能按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去要求自己,在有的事情上,对自己的要求还不如一般群众,由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使自己不断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
对于法纪条规,我虽然也较为注意学习,但未能做到深刻领悟,真心思考,特别是未能深刻触及自己的灵魂深处。学习法纪条规主要为了面上的工作服务,为了教育别人,而未能真心教育自己,使自己真正按法纪条规去做,时刻用法纪条规要求自己。有时也想到严重违反法纪条规是可怕的事情,但总认为那么多的要求,谁能真正全部去遵守,为自己不遵守法纪条规找理由寻开脱,以致造成自己未能真正学深学好法纪条规,并自觉遵守,有时还失去了对法纪条规的敬畏感,自己的灵魂深处缺少法纪条规的约束,以致造成自己的胆子越来越大,违纪违法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摘自丁宝军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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