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检察院黄萍:捍卫法律尊严 勇当“拼命三娘”
黄萍和同事正在认证核对材料上的数据
勇当“拼命三娘”:捍卫法律尊严让每个罪犯绳之于法
走近黄萍的工作,了解黄萍,先从一个故事开始。
“在审查保外就医罪犯高某的档案材料时发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做出无期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据悉,嫌疑人高某为职务犯罪,因受贿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但黄萍告诉记者,通常因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该马上收监执行,不宜做出无期限监外执行的决定。这个疑点当时就引起了她的注意。她将案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汇报。
随后,根据上级院的指示,将对罪犯高某重点筛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即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联系,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据介绍,高某不仅企图称病逃避收监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还屡次拒绝社工家访,并且以身患高血压、心脏病为由不参加公益劳动。在黄萍汇报情况后,上级院请来专业医生为其体检,发现高某的身体状况并不如他所言的那么严重。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了罪犯高某的执行通知书,将监外执行时间限定为一年,又于2014年8月6日裁定对罪犯高某收监执行。狡猾的高某,在收监执行当天,仍妄图“装病”——在监所门口故意高声呼喊,以使血压升高,逃避收监。检察人员与其斗智斗勇,以“当面服用医院开的药物”等为震慑,终将迫使高某无以狡辩、束手就擒。当年8月8日,罪犯高某最终被收监执行。
从发现疑点到完成执行,黄萍和她的同事们以专业和正义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在捍卫法律尊严上,黄萍是“拼命三娘”,这是记者对她的第一印象。
记者了解到,2010年3月,为了“检察官不要整天坐办公室,要到一线去,听群众呼声。”这个初衷,鼓楼区检察院派出69位检察干警深入社区,分别负责收集各定点民情民意,黄萍在此时从公诉科调至监所科担任科长。2012年5月,鼓楼检察院决定把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和街镇巡回检察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黄萍又被任命为派驻洪山镇巡回检察室负责人。
据黄萍介绍,巡回检察室实行检察官联系社区工作制度,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控申接访窗口建设,反映社情民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协调社会矛盾;强化社区矫正职能,突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帮扶管理;延伸职务犯罪预防触角。
但是不管工作职责范围如何拓展,黄萍对工作的态度都是兢兢业业,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寓情于法中,法与情结合才能达到最佳的矫正成效。”黄萍说到。
作为女检察官,她虽然在业务上严于执法,但在法律监督中她也有寓法理以温情的一面——她常牵挂着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更心系着那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健康与成长。
2011年,区里曾有一次可以申领低保的机会,黄萍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抓住这个改善生活条件的好机会,每到一个司法所就询问该所是否有漏报的困难户名单。在走访询问中,她接触到一个名叫叶某的社区矫正对象。据介绍,叶某犯罪时是16周岁,系未成年人,2010年4月30日入矫,2015年9月25日解除矫正,在少管所中因精神紧张造成眼神经被压迫而患上眼疾,视力几乎为零,父母离异生活极度困难。
在了解完情况后,黄萍一边立即找来社工协助其办理残疾人证,一边及时向院领导反应,并为其申请了青工委的帮助,年前还组织监所科干警和社工一起上门慰问,并为其送去了慰问金。
“虽然离婚了,但对孩子要有抚养的责任。”心细的黄萍,还联系上叶某已经离异的双亲,劝导他们给予孩子应有的关爱。
而对于另一位在溺爱中屡教不改的“任性少年”,她则以另一种慈爱加以教化。据她回忆,那是在2011年10月,她和监所科干警在走访时发现辖区一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林某某。2011年8月,其犯罪年龄16周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矫正期限是从2011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25日。在矫期间,林某某不太服从矫正管理,经常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且抽查其定位手机时两次无人接听,司法所已给其口头警告和书面处分,但收效不佳。
黄萍当即约谈林某某的父母,从两代人如何有效沟通到对犯错孩子的帮扶和挽救,与其父母进行了深入的交谈。交谈中,林某某的父母逐渐认识到对孩子过于严苛和过于溺爱都是不恰当的爱,也表示会改变育子观念,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孩子犯的错误。
这边做完了林某某父母的思想工作,黄萍仍不放心,又约了与林某某当面沟通。针对林某某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黄萍以同样是一名母亲的身份与其交谈,谈话中提及林某某的父母对其十几年的养育之恩,为其成长所付出的心血,以及他犯罪后对他的不离弃,甚至不忍责怪自己偷偷抹眼泪……一番话渐渐打动了林某某,他开始反思自己的言行,有负于父母的期望,表示今后一定坚持学业积极接受矫正。
“脚踏实地,把每件很平凡的事做好,把监所检察工作做好。”黄萍说,不管面对过去的成绩还是未来的工作,她都心如止水。因为她坚信一点:检察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真正落实到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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