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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台江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2015-10-16 14:05:09  
  

  台文明委[2015]8号

  台江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

  《台江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

  《台江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江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7月24日

  台江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发展,规范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推进福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

  第三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是区委、区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能够在全区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的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文明城市持续文明”目标任务,落实中央文明办和省、市、区文明委部署推动的各项重点工作。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利民惠民、注重实效,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五条 区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创建工作扎实。领导干部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二)工作效能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生产经营单位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当地和本行业前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规范,办事公平公正、程序公开,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处于系统领先水平。

  (三)道德建设有效,社会责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扎实开展,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落实,干部职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大力传播文明风尚,踊跃参加扶贫济困、结对帮扶、爱心慈善、社会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科教文体活跃,队伍健康向上。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建设学习型单位。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文体设施完善,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有条件的单位要最大限度向当地居民开放文体资源,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

  (五)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氛围和谐。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平安单位建设落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

  (六)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环境建设效果良好,工作条件优良,服务设施配套。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脏乱差现象。重视服务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设置道德宣传牌或温馨提示语,积极开展文明引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区级文明学校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政策。班子成员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有届期创建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具体举措,形成亮点和特色。

  (二)思想教育扎实有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持德育为首、全员德育、全程德育,德育工作与学科教学和学校管理相融并进。德育形式方法不断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积极开展文明风尚传播活动,突出实践育人,持续推进重要时间节点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小手拉大手文明路上一起走”中小学生文明礼仪教育实践活动。组建志愿者队伍,学雷锋志愿服务常态化。实施联创共建,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三结合”教育网络。全体师生遵纪守法,模范践行道德规范,师德师风和学风校风优良。

  (三)教育软硬件具有优势。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师资力量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教学管理扎实、科学,教研成果和教学质量位居全区同类学校的前列。建有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和辅助器材。教学和文体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维护保养完好率高。

  (四)内部管理民主规范。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到位,学校管理科学规范。落实校务公开、收费公示、教代会等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师生诉求表达和社会监督渠道畅通。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校内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到位。

  (五)校园环境优美怡人。美化绿化校园,落实节能环保措施,卫生防疫工作达标,校容校貌卫生、整洁、有序。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人文景观主题鲜明,文化宣传阵地多样,校园社团组织活跃,课外活动有空间、有器材、有固定时间,以文化人氛围浓厚,形成文明有礼、融洽和谐、奋发向上的校园风貌。

  第七条 区级文明社区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把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二)社会风气健康向上。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文化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争当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等活动,传播文明风尚。形成爱国守法、奋发进取、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形成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的和谐氛围。

  (三)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健全。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有序。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得到有效服务管理。辖区居民对社区治安状况满意率高。

  (四)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社区整洁卫生,绿化布局合理,绿化率达标,道路平整。无乱停放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日常保洁到位,倡导垃圾分类。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

  (五)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推行物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站)、志愿服务站,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建有社区未成年人工作平台,有效推进社区未成年人教育。

  (六)文体活动活跃。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等进社区活动扎实,社区文体设施能满足需要,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为做好评选工作,区文明委办公室应根据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创建标准,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考评体系》。

  第九条 凡是符合区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报区级文明单位;

  凡是符合区级文明学校评选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可申报区级文明学校;

  凡是符合区级文明社区评选标准的社区,可申报区级文明社区;

  第十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资格的单位、学校、社区向区文明委办公室申报;

  (二)资格审查。申报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的,由区文明委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评。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由初评和总评构成。初评在届期第二年进行,总评在届期第三年进行。

  区级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台江区文明单位考评体系》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区级文明社区的考评,依据《台江区文明社区考评体系》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

  区级文明学校的考评,依据《台江区文明学校考评体系》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区属中小学、幼儿园的考评对象,由区文明委办公室会同区教育工委等部门共同考评。

  (四)审核公示。候选对象须送纪检、卫计、综治、安监等部门审查。候选对象须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上报审批。区文明委办公室将候选对象分类汇总,提出建议表彰名单上报区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区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表彰名单后,由区委、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或证书。

  第十二条 区委、区政府对获表彰的文明社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获得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学校、社区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每年发给干部、教师、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定数额的奖金。每年所发奖金按不超过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的60%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单位、学校、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评选省级、市级劳动模范的必备条件。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原则上应从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由区文明委办公室负责。区文明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十五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申报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和鲜明正确的导向。对自身从严要求、严格管理,能主动发现、报告并认真查纠问题的,应予以提倡和鼓励。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区,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区文明委办公室、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存在问题突出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存在问题仍然严重的,取消新一届评选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区。

  第十七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取消该单位、学校、社区的干部、教师、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享受有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和奖金的奖励政策,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往下一届的评选。

  第十八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区文明委办公室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报区文明委办公室备案;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区文明委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由区文明委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日常创建工作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三个方面。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获得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及时向区文明委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区文明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暗访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报区文明委和区委、区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明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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