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中央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有实质决定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4日发表2015年《施政报告》表示,在香港特区政制发展问题上中央有实质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香港要实现普选行政长官,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
针对近日在有关政制发展的讨论中,有人提及《中英联合声明》和普选的关系。梁振英指,提出普选行政长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明确规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权力只属提名委员会。
他说,维护《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的权利,以及正确认识遵守法律的义务,对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国际地位至为重要。“在政制发展问题上,对偏离《基本法》的主张,我们也要有所警惕。过去1年多有关政制发展的讨论,说明社会上有不少人,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对政制发展的宪制规定,在认识上仍有偏差”。
梁振英强调,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是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由《基本法》具体规定。香港的权力来自中央,中央通过《基本法》向香港授权;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绝对自治”,是根据《基本法》具体规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随意的自治。
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要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制定和发展。《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除向特区负责外,亦向中央政府负责。无论是通过选举委员会或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以及行政长官提名的主要官员,都必须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既有选举,亦有任命。
梁振英表示,未来一年,也是香港政制发展的关键一年。要争取落实民主普选,必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社会和政府不接受也不会姑息任何违法行为。
上星期三,香港特区政府已宣布启动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第二轮公众咨询,“我衷心希望社会人士能够用好这两个月的咨询期,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框架内,坚守法治,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让500万合资格的选民可以在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在政制问题上,我们要在落实普选和原地踏步之间作抉择。”梁振英认为,只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500万合资格选民就可以历史性地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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