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八项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灾区全面恢复供电
企业
一个季度内协助恢复生产
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实施方案提出,原则上,因灾造成厂房、机器设备、营业网点设施严重破坏的,协助企业在灾后一个季度内恢复生产经营;造成特别严重破坏的,在半年内完成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我省还制定了8项配套政策,推动受灾企业加快恢复生产和重建。
建立企业救灾专项资金。省财政设立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救灾专项资金,每年各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抢险救灾物资购买、储备和运输等费用支出,以及对受灾严重的重点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补助支出。
鼓励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福建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企业要创新企业财产保险品种,采取各项优惠措施,鼓励企业积极购买保险,并对受灾的投保企业尽快组织理赔,简化理赔程序和手续,1个月内先行按核实的损失额预赔付80%的资金,用于受灾企业急需。
加强煤电油运气调度。各级经信部门要千方百计确保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重建中的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的供应,确保生产原材料、燃料等物资以及产品的运输,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重建创造有利条件。
协调保障恢复重建物资供应。各级民政、商务、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调度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急需的救灾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市场繁荣稳定。
加快公共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各级住建、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对受灾受损的公共基础设施要加快重建修复工作,重点加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商贸市场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保障,为企业恢复重建提供基础保障。
加快项目审批进程。对受灾严重的企业,需异地搬迁改造或原址重建的,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审批进程,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相关规费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设立受灾企业信贷绿色通道,对受灾企业的资金需求给予优先支持,加快审批、放贷速度,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在担保、质押物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因灾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允许展期并在展期到期前不予催收。
妥善安置受灾企业职工。各级各部门对因灾转移的职工要做好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他们有地方住、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停产半停产期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必要的职工培训等,努力提高职工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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