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仲裁庭“废纸”裁决无法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黎萌)南海仲裁案结果今天(12日)下午出炉,其中的焦点之一是它很可能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但海洋法专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作为评判中国南海断续线合法性的依据。
部分国家诋毁南海断续线是为掩盖其非法侵占与主张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王翰灵说,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1996年7月才对中国生效,对中国政府于1948年公布的南海断续线没有法律追溯力;二是,由于南海断续线是关于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主张的范围,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
在接受国际在线专访时王翰灵说,断续线是对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权利的确认和巩固,而非中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及权利产生的依据。“也就是说,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权利的确立早于断续线,断续线只是起到了重申主权及相关权利的作用。”
王翰灵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持续坚持。中国南海断续线是在1933年法国占领南沙九小岛、二战后法国继续占领西沙群岛和菲律宾企图把南沙群岛并入其国防范围内的背景下由当时的中国政府划定的,其目的是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并向世界公布中国在南海的管辖范围。
“一些国家诋毁南海断续线,其目的是企图通过故意混淆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划界争议,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以及相关海域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掩盖其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侵占及非法主张。”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不容减损
据悉,裁决还很可能认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的主张缺乏国际法依据。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
王翰灵研究员认为,中国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是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与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矛盾,不能用《公约》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首先,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的概念,《公约》虽然未予明确规定,但并不排除。由于历史性权利是国家通过长期的实践而在一般国际法上取得的,其形成的过程及有关因素复杂多样,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关于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律制度,没有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专门国际条约。联合国秘书处分别于1957年和1962年发表了《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 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两份文件,但都没有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在谈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过程中,起草者及有关国家也考虑到历史性权利的复杂性,因而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公约》称,其未规定的事项,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这样,历史性权利作为《公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一般国际法,包括习惯国际法调整。
其次,《公约》虽然规定了海域划界以及各国在各种不同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排斥此前业已形成的历史性权利。《公约》多处提及“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承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也表达了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依据一般国际法形成的历史性权利,先于《公约》而长期存在。它不但不被《公约》否定,而且还受到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因此,《公约》不是评断中国历史性权利的法律效力的标准。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妄称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是在2009年才提出的,提请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割裂中国对南海诸岛以及南海断续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权利,从而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权利主张的合法性,这完全是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恶意曲解。中国的这种权利不因菲律宾歪曲事实、滥用仲裁程序而被否定或减损。”王翰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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