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致幻绑架多人 劫车后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
案例三
利用孕妇贩毒
难逃法网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出生,2012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出生,2005年8月27日因购买毒品交给他人吸食于被处行政罚款五千元。2013年五六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某(已怀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给他人。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某将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将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2013年8月23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高速公路漳州北出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从陈某某轿车上查获1瓶净重19.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又在陈某某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88克,氯胺酮3.96克。同年9月30日,公安民警在陈某某的带领下前往林某租住地点,缴获甲基苯丙胺15.39克。10月12日,公安民警根据陈某某举报在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抓获贩毒人员李某,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6.4克。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省高院刑庭法官表示,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而犯罪分子本人则转入幕后对毒品犯罪活动进行策划、组织、指挥,这种样态毒品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为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政策或者执行层面对于特定人员宽宥处理或者收监执行方面的漏洞来逃避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这种由幕后人员策划、组织、指挥、利用特定人员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幕后人员依法应当对其策划、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负主要责任,或者对其利用因不知情、不具特定身份而不构成犯罪的特定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特别强调,“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不仅明确了对此类犯罪中起不同作用的犯罪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对那些妄图利用特定人员逃避打击的毒品犯罪分子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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