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签合同出工伤企业也要赔 工伤索赔分4步走
案例二:承包人私招的哥受伤
公司难逃责任
2011年1月,泉州一家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出租汽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指定型号的出租车交由他承包经营。王先生招收卢先生为出租车夜班司机,卢先生在出租车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4年,卢先生载客时发生碰撞,他身受重伤。经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先生属于工伤。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的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七级。
卢先生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车公司应支付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万多元,同时解除出租车公司和卢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
出租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无需支付上述各项费用。
鲤城区法院一审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请。出租车公司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初,泉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虽然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卢先生由王先生招聘,但因王先生个人并不具有运营权,只有出租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但对赔偿数额认定有误。该院终审判决解除出租车公司与卢先生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向他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0万多元。
案例三:公司免责约定无效
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林先生在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4年,他被确定为煤工尘肺壹期,因工伤残六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2014年5月,林先生与宁洋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林先生的工伤待遇由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支付。林先生领取社保中心核定的待遇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自愿放弃要求宁洋公司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月底,林先生(甲方)、宁洋公司(乙方)、第三人社保中心(丙方)共同订立《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乙方和丙方分别支付给甲方伤残就业补助金72256.86元。之后,林先生领取了社保中心的补助金,而宁洋公司以之前已签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武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因工致六级伤残,虽于2014年5月与宁洋公司签订协议,但随后各方又自愿达成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该院判决宁洋公司应支付林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256.86元。
据经办法官介绍,五至十级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社保中心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助金。当前社保中心对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均要求用工单位盖章。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先签订免责协议,再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此种免责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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