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签一份劳动合同 泉州一公司被判多付9万多工资
2016-05-04 14:28:31 来源:东南早报
■案例提醒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单位该如何处理
记者了解到,有些公司的员工为了跳槽等方便,拒绝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就会存在承担支付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另一倍工资的风险。
那么此情况下,公司如何做,才能有效避免风险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界人士介绍,在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责任在于员工。如何提供有力的证据呢?比如用人单位将制作、填写完毕的合同文本交予员工签字时,可以要求员工填写回执,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完成签订劳动合同中提供文本、要求签订、明确合同条款等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承担的“通知”责任。
为避免败诉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法律界人士建议,公司要在用工30天内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否则就需要果断地终结劳动关系不合法状态。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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