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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签一份劳动合同 泉州一公司被判多付9万多工资

2016-05-04 14:28:31  来源:东南早报
  

  工人拒签合同

  要求付双倍工资没道理

  这个裁决,让石材公司难以接受。去年6月份,该公司作为原告,分别将刘某某、史某某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

  公司称,公司未与刘氏夫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刘氏夫妇,因此公司无需支付他们的双倍工资。

  该公司向法庭表示,在刘氏夫妇进入公司工作后,公司多次要求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均以个人原因借故拖延。公司有积极主动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反倒是刘氏夫妇恶意拖延,变相拒签。

  在起诉中,公司请求判决公司免于支付刘氏夫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合计90544.7元;判令公司免于为刘氏夫妇缴交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此,刘氏夫妇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司不愿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未给他们缴纳社保的事实存在。

  确实未签书面合同

  公司得另付9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刘氏夫妇与公司确实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公司未与刘氏夫妇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刘氏夫妇自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离职之日止的另一倍工资。公司主张刘氏夫妇故意拖延、拒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石材公司应支付刘某某另一倍工资31976.7元,支付史某某另一倍工资58568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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