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搬石块遇车辆溜坡被碾死 保险拒赔站不住脚
案例二:
司机搬石块被碾死 保险拒赔站不住脚
2014年8月5日,泉州一家物流公司为公司所属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同年10月25日,该公司员工李先生驾驶公司的货车到石子场装运石子后,在快到山下时,道路中间出现石块,车辆无法通过。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他急急忙忙下车搬运石块,结果车辆溜坡,将他碾死。
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与李先生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该公司支付他的家属各项赔偿金共计54.7万元。协议签订后,物流公司已实际支付49.7万元。
同年12月,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将对方起诉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
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李先生是出事货车的驾驶员。事实上,从停车、未熄火、未拉手刹,直到车辆自动滑行碾轧李先生,都是他自己控制车辆所造成的后果。因此,李先生的驾驶员身份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保险公司无需为此事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泉州市丰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者李先生是否为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从常理推断,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谓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区分二者身份的关键点应是驾驶员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而第三者无法掌控车辆。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下车搬运石块,已经实际脱离驾驶室,停止对车辆的控制和操作。虽然他未将车辆熄火,但这仅是违反机动车操作规范,不能以此否认他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该案中他的驾驶员身份应认定为已转化成第三者。
物流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李先生被碾轧致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物流公司与李先生的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支付各项赔偿金54.7万元,该赔偿款的总额未超过法定赔偿数额和保险金额,而物流公司实际上只支付了49.7万元。
据此,该院判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物流公司4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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