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店面 债主告状交易被撤
案例二:为躲债低价转让店面 债主告状交易被撤
2012年7月,福州某物业公司与陈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购买该物业公司拥有的台江区君临闽江公寓的52个系列铺位,总转让款为5129.002万元。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将合同涉及的系列铺位全部过户到陈先生名下,但陈先生至2012年10月合计支付购房款3300万元后,尚有购房款1829.002万元仍未支付。
物业公司为此将陈先生告上法庭。2014年1月,福州中院判令陈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购房余款1829.00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等。该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完毕。
在此过程中,物业公司发现,陈先生将从该公司手上获得的52个铺位中的23个(包括本案诉争的147号铺位)过户至魏先生名下。2014年6月,魏先生又将本案诉争的147号铺位过户给案外人林女士。
为此,物业公司于2014年7月将陈先生和魏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他们对147号铺位的转让过户行为。
诉讼中,魏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陈先生于2012年11月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以及银行转账凭条,以此证明本案诉争铺位属于真实交易的铺位。
物业公司反驳称: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系陈先生为逃避债务,伙同魏先生制作的虚假合同。购房款系虚假支付,实质上魏先生并未向陈先生支付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分析认为,根据法院此前查明的情况,魏先生、陈先生等人的账户往来方式可以证明他们之间采取了“陈先生-第三方-魏先生-陈先生”的循环转账的方式,虚假支付购房款,虚假交易。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补充协议书》所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因而无法证明抵债支付购房款的真实性。因此,对于被告魏先生提交的上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就此认为,福州中院于2014年1月判令陈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购房余款1829.00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但他至今未履行。由此可以认定,陈先生作为债务人,在尚未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名下的包括诉争铺位在内的房产转让给魏先生,减少了其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对物业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魏先生作为受让人,向陈先生提供了用于虚假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账户,显然知道上述行为将对物业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也具有明显的恶意。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陈先生将讼争铺位转让给魏先生的行为。魏先生将受让的诉争铺位又转让给案外人的行为,不能免除其作为恶意受让人所应承担的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也不影响原告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根据庭审质证时间,法院认定物业公司知道本案撤销权事由的时间为2013年9月。物业公司于2014年7月起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的一年行使期限。
据此,该院判令撤销陈先生将147号铺位的所有权转让给魏先生的行为。
一审宣判后,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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