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没等到指示就送货 男子货款收不回损失7万多
案例二:货物没保价遭遗失 快递公司只赔部分损失
2015年8月30日,在南平开网店的赖先生以3760元的价格将两件内衣卖给王女士。王女士当天就在网上支付了货款。次日,赖先生通过南平的一家快递公司将物品寄给王女士。不知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这两件内衣在寄送过程中丢失了。
赖先生将货款退还给王女士后,多次要求送货的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可对方均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得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货款3760元。
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赖先生将物品交给快递公司邮寄,双方之间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将赖先生交寄的物品准确、安全地邮寄至其指定的收件人。快递公司将交寄物品丢失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该案中赖先生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也未对非保价物品进行价值选定。根据《快递服务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快递公司可在价值500元的范围内对赖先生进行赔偿。法院对赖先生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快递公司同意赔偿赖先生1000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据此,该院判令快递公司应一次性赔偿赖先生物品损失费1000元。
据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该案中丢失的快递物品的快递详情单正面使用红色醒目字体标注有“签名前,请仔细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合同”。背面《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寄件人对快件选择不进行保价的,寄件人有权在《详情单》上对快件价值进行选定,如快件毁损灭失的,按寄件人的选定进行赔偿;若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则寄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等内容。上述内容系对快递物品损失赔偿标准的约定。
虽然该《快递服务合同》为快递公司制作提供,其中关于保价、赔偿的内容属《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但该案中快递详情单正面使用了足以引起注意的红色醒目字体提示寄件人注意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即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该法官还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在电脑前或者手机上动动指尖,轻轻松松完成淘宝购物早已成为常态。可是,在这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别的不说,光每天就有数以万计的商品在快递途中不翼而飞。法院在审理此类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时常常发现,不少投递人因没有认真阅读服务合同且未对其邮寄物品进行保价服务,导致物品丢失后原价索赔难,值得引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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