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制度自信 勇于开拓创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工作回眸
加强联系 加强指导——推动地方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个印章子、一个老头子、一年只开一次会”是一些群众对乡镇人大工作的印象。
“现在完全不一样了,配了2名专职干事,经费有保障了,活动有场地了,代表们履职热情也空前高涨起来。”在甘肃陇南做了7年乡人大主席的陈玉辉深有感触地说。
县乡人大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去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和重要措施。
根据这个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对县乡人大工作做了进一步完善,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各地结合实际,初步破解了基层人大“运行难”“履职难”“活动难”等问题。
2015年7月31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镇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不到半年,《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出台,成为新获立法权城市中首个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意味着地方管理从行政化向法治化的重大转变。”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庆生说。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去年,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将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到了全国所有设区的市。以此为契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交流研讨、开展培训等,着力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下,截至今年1月31日,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1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209个被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占77.1%,6个市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进一步推动加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使地方人大的同志们感到工作舞台更加宽广了,劲有地方使了,发挥的作用更大了。”全国人大代表陈光国说。
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做好地方人大工作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定期向地方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并邀请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连续三年完成对全国2000多个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集中培训,在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陆续开展之际,研究提出指导性文件……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县乡人大建设、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了人大工作整体合力、增强了人大工作整体实效,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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